權利: 法律保障人民所應享有的生活利益。


我國憲法規定之人民基本權利有四種;


1. 平等權


   意義: 每個人在法律上均享有同等的權利,負擔同等的義務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不得有所歧視或享有特權。


   特色: 追求實質平等,而不是齊頭式的假平等( 形式上平等 )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使弱勢人民得到立足點平等的真平等( 出發點平等、發展基礎平等、機會平等 )


2. 自由權


   意義; 人民有排除或防止國家公權力不當作為的權利。


   種類: 人身自由、居住及遷徙自由、意見自由(表現自由)、秘密通訊自由、信仰宗教自由、集會及       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結社自由。


3. 受益權


   意義: 人民可請求國家從事一定的行為,而使自己享受特定利益的權利。


   種類: 行政上的受益權(請願、訴願)、司法上的受益權(訴訟)、...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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